2021年7月號 Capital Magazine 同股不同權的新經濟企業
  • 2021-07-13 14:12

(文字版本)

近年來港上市的新經濟科網公司,大部分都是具同股不同權的股權結構,更有被納入作為恒生指數成份股,對市值的影響力舉足輕重。本期先介紹和分析新經濟企業近年的發展及新法規,下期再研究和分析新經濟和傳統企業董事局運作的差異。

近年上市的同股不同權新經濟企業

2018年,港交所推出了近幾十年來最大的一次上市改革,允許包括中概股的「回歸」,同股不同權企業的上市,以及沒有收入的生物科技企業來到香港上市。 

三年轉眼過去,香港資本市場已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,2021年首季度,有90%以上的IPO集資額來自新經濟企業,勢不可擋。 這些新經濟企業大部分都有同股不同權的股權結構,單單是阿里巴巴 (9988)、美團(3690)、小米集團(1810)、京東集團(9618)、百度集團(9888)、快手(1024)、嗶哩嗶哩(9626)這七家科技互聯網巨頭,其總市值已達10萬億港元,佔主板市場市值約20%。

香港「同股不同權」的新法規:

為了保障投資者的權益,港交所要求以「同股不同權」基礎上市的企業,需符合一系列新法規,部分如下:

  • 以「同股不同權」方式上市的企業僅限於「創新產業」公司,最低市值要求為400億港幣(8A.06)
  • 「同股同權」股東必須擁有不少於10%的投票權 (8A.09)
  • 特權股份的投票權不得超過普通股的10倍 (8A.10)
  • 特權股份持有人只限於個人身份的董事,以及在促進業務增長方面有重大責任的個人(8A.11)
  • 公司上市後,不得增發不同投票權股份,亦不得增加不同投票權的比例 (8A.14 & 15)
  • 設有自然日落條款:當特權股東身故或不再是公司董事,投票權自動變回一股一票 (8A.17)
  • 遇上重大事件,需按照一股一票的方式投票,如修改組織章程、委任及罷免獨董或核數師 (8A.24)

除了以上要求,新的上市條例亦規定同股不同權公司必須成立企業管治委員會,成員必須全是獨立非執行董事,而且每年需提交半年及全年報告匯總委員會的工作。

 

王志榮博士

香港獨立非執行董事協會(HKiNEDA )- 新經濟委員會主席

前埃森哲管理諮詢 - 董事總經理

亞洲大數據精英諮詢 - 首席合夥人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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